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著作权法——读《著作权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 我读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作者李萌,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全文共1842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关于为何要有著作权法、何种著作权法最为科学这一问题,一千个读者心目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在《著作权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一书中,熊琦教授对此提出的解答是:著作权制度是诱致性变迁的产物,是产权化的结果。即便产权化存在一定弊病,其仍然是现下最科学有效的著作权制度。在此前提下,我们需要思索的是如何科学地设计著作权激励机制,以实现著作权客体利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一、市场视角下的著作权法发展历史
历史分析是科学分析方法的一种,应用这种方法我们可以发现,著作权的变革与发展都是被经济利益驱动的结果,这为著作权产权化提供了科学性依据。
在印刷术被发明之前,作品的复制主要依赖手工抄写,传播成本极高,在此背景下依靠复制和传播作品的盈利空间极小。随着印刷术的出现,作品本身的价值超过了复制的成本,图书的市场价值和印刷成本间出现了获取利润的商业空间,出版业开始走向商业化运营,出版商作为新型产业的投资者登上了历史舞台。为了打破欧洲出版行业协会对印刷技术手段的垄断,伊丽莎白女王以“特许专营”为条件引进欧洲大陆的工人和印刷技术。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入出版业,特许经营对出版业造成的垄断引发了诸多问题,于是印刷工会开始通过为作者主张作者权的方式来间接维护自身的利益,最终《安妮法案》的出台宣告了印刷工会的胜利。由此可见,著作权完成从垄断特权到私权的转变,并非基于自然法发生的进化,而是出版商或称投资者在利益驱动下主动争取变革的结果。
与此相似,第二次工业革命后,传播技术的飞速进步使著作权的客体和传播方式都发生了极大变化,流通中客体的种类增多使得立法者不得不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传播方式的变化将设备提供商推上历史舞台、成为与投资者博弈的对象。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作品的传播可以不再依附于载体,也驱动了立法领域的一系列变革。
由上述历史经验可知,著作权自诞生之始就受到供求关系等市场经济规则的种种约束,利益分配甚至对著作权立法造成直接影响,所以著作权的产权化、著作权激励机制的存在具有历史正当性;同时历史经验还表明,如果著作权制度不能够科学适应当下的市场要求,会带来更多问题从而促使其他主体来变更这一制度。这就要求我们思索如何科学地设计著作权激励机制这一问题。
二、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著作权法律关系
著作权客体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在经济上没有本质区别,所以在分析著作权法制度设计时,法经济分析方法是可以被应用的。著作权激励机制旨在通过法律的规制来影响个人的选择行为,以使资源的运用更具效率。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应用财产权制度的理论和设计思路,降低外部性以激励权利人发挥财产最大的效益并更多地通过交易实现效益增值。在著作权激励机制的视角下,著作权主体分为三种类型: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根据法经济学的主体理性人假设,任意主体在进行决策时,都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即符合“供求定律”、“效益最大化”和“自愿交易使资源利用达致最优”三点标准。所谓供求定律,指理性人的行为动机会随着行为成本的增加而降低。所谓效益最大化,指理性人会在既有条件下努力争取最大的收益。所谓自愿交易使资源利用达致最优,指的是理性人会倾向于将资本转移到成本与收益差距最大的领域。
资本在不同主体间的流动(在著作权法领域是作品的交易或流动)一般需要付出成本。如果制度设计不够科学、不能够合理安排成本的承担,那么直接结果会是正常交易受阻或某一主体承担过高的成本,进而对产业各方甚至对产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著作权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
根据法经济学理论,如果需要法律承担促进资源有效分配的功能,其需要完成科学的权力配置以降低交易成本,具体需要承担以下两项任务:第一,降低交易成本;第二,当交易成本极高时,努力存进交易成本为零时的资源分配。和其他领域一样,著作权法领域的权利分配也分为初始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所谓初始分配,指权利最初在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间的成本分配;所谓再分配,是指以契约为主要形式的成本分配过程。为了实现效益最大化,书中给出的结论是:在初始分配阶段,主要应用财产规则实现产权界定,在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间完成法定权利的配置,促使权利人之间形成合作机制,降低成本;在再分配阶段,主要运用责任规则实践私人自治,保障交易效率。
四、结语
虽然著作权在客观上存在着鼓励创作的作用,主观上被寄托着激励创新的愿望,但追根究底,著作权是诱致性变迁的产物,是信息产权化的结果,是市场交易中的对象。尽管从表面看来,产权化对鼓励创作存在着不利影响,但如果不存在产权化和著作权财产制度,著作权产业受到的阻力只会更大而不会消失。所以无论从著作权的发展历程还是其本质角度,产权化都是科学的、应当被选择的制度。
和其他权利一样,著作权的权利分配分为初始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通过在初始分配中更多采纳财产规则、在以契约为主要交易方式的再分配过程中更多应用责任规则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著作权客体利用效率最大化的目的。
推荐阅读
近期好文
实习编辑:王嘉睿
责任编辑:王羽嘉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